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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豐慶汽車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陳志倫及鄧雅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發票日民國108 年11月11日、票面金   額新臺幣2,536,800 元)1 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