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豐慶汽車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陳志倫及鄧雅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
發票日民國108 年11月11日、票面金
額新臺幣2,536,800 元)1 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