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許吉生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