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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許吉生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