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漢威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順源
相 對 人 黃秋旗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47
6207)一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簽
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95,000 元,到
期日為108 年11
月30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上開本票屆期後,經聲請
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
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