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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蒂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徐佳妃、蔡靖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故應繳納裁   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靖慧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