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百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乙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利興賢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相對人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504,757 元部分,就
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2,078,000 元及147 萬元)
2 紙各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如僅以其中1 紙本票為請求,則
請陳明請求何紙本票為裁定,並具狀撤回另紙本票之聲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