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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百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利興賢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相對人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504,757 元部分,就   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2,078,000 元及147 萬元)   2 紙各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如僅以其中1 紙本票為請求,則   請陳明請求何紙本票為裁定,並具狀撤回另紙本票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