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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大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泫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39 元元,故應   繳納裁判費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