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冠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家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廖文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廖文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