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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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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浩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以   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董事」,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