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
新臺幣(下同)2,288,000 元,未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清償,尚欠本金1,196,000 元,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1 項
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發票日期者,其
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
參照。
本件聲請之本票1 紙,票面之發票日僅記載為110.5. -3 月
,年份及日期則空白未記載,且曆法上亦無110.5. -3 月之
月份,是本件聲請之本票勘認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本票無
效,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