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 新臺幣(下同)2,288,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清償,尚欠本金1,196,000 元,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1 項 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 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 本件聲請之本票1 紙,票面之發票日僅記載為110.5. -3 月 ,年份及日期則空白未記載,且曆法上亦無110.5. -3 月之 月份,是本件聲請之本票勘認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本票無 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