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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楊雅名 聲 請 人 永立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欣 相 對 人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六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參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依 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0 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0 年 度存字第626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3,700,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41號 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茲因本件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 開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 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0 年度存字 第626 號提存書、本院110 司裁全字第210 號假扣押裁定、 、相對人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各一紙為據,並經本院調閱前揭提存、假扣押 裁定、假扣押執行等相關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信聲請人所 陳為實在,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依據前揭 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