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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