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世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