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號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瑞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05,1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743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67,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