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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豔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 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