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正
訴訟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豔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1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
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