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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請求原告支付維修費,乃本件原告之請求 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裁定在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 0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 ,是本院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 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