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6,481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360,731元+反訴部分815,750元=2,176,4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