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平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傑鼎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穩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仁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建材行
富元企業行
黃啟峰即高暉建材行
林宗泰即永昌五金行
王恆勇即龍懋五金行
李奇烈
柯秀菊
林榮發
盧清泉
董平珠
陳宗和
宋豐洲
張賴片
尤秋香
賴傳興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平和
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
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3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
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
請復權,
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