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紀曈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
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279,716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