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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屏東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給付 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279,716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