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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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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徐建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9 萬0,1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