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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永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烈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樹、周德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及其上同段000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    全部)。 (二)被告周德樹、周德林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