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恩承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7,397 元,應繳
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