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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承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57,397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