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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王怡雯       王怡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華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 萬2722元【   計算式:聲明第1 項依原證3 遺產稅核定價額計算(000000   +596900 )×(1/3+1/3 )+ 聲明第2 項624998×2 =0000   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 萬2087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