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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林家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飯店有限公司、鍾國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 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 面積約136.03平方公尺,68.015+68.015=136.03)返還原告, 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3,694 元(計算 式:29800 ×136.03=0000000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