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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喆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