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喆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楚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