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御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子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郭**、陳**、林**、彭**、藍
**、王**、賴**、宋**、陳**、周**、周**、王
**、曾**、涂**、林**、黃**、林**、黃**、沈
**、黃**、謝**、鄭**、林**、吳**、姚**、陳
**、顏**、葉**、朱**、林**、賴**、朱**、陳
**、黃**、黃**、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市○○段○○段○○○ ○號土地及坐落
其上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
勿遮隱),並陳報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等資料。
二、請提出
上開全體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
限定繼承
者,亦請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