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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御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郭**、陳**、林**、彭**、藍 **、王**、賴**、宋**、陳**、周**、周**、王 **、曾**、涂**、林**、黃**、林**、黃**、沈 **、黃**、謝**、鄭**、林**、吳**、姚**、陳 **、顏**、葉**、朱**、林**、賴**、朱**、陳 **、黃**、黃**、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市○○段○○段○○○ ○號土地及坐落   其上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   勿遮隱),並陳報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等資料。 二、請提出上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