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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益堂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 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