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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陳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蕭志成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蕭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