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陳沛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谷新世紀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蕭志成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蕭志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