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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7,594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