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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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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   度司促字第11291 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560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 萬40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