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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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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夫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0,01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87,472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