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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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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謝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延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 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