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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0,833,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 392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