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正德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0,833,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
392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