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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中興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坤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376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5,842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