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中興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鵬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坤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
促程序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376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42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5,842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