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遠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素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銓營造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584 元,應繳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