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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豔麗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正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1 5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