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豔麗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文正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1
5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