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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韓閔駿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韓春福 吳玉專 韓景琅 韓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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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上 五 人 共 同 周南宏律師 被 告 驛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秀圓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並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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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