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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有法 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 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47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 萬7, 233 元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已於同 年2 月3 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本院所命補正之事項,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