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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503 元(計算式:﹝廠房現值167600 元+0000000 元﹞+﹝985 地號土地18.74 ㎡×公告現值950 元 ﹞+檢測費用113400元=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