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杰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天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013,503 元(計算式:﹝廠房現值167600
元+0000000 元﹞+﹝985 地號土地18.74 ㎡×公告現值950 元
﹞+檢測費用113400元=000000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