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莊增瀧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雖尚未終結確定,然本院認有續行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