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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楊建彰(原名:楊昭宏)

            楊振豐 
            楊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及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雨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