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孟嘉仁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鈴鈴
被 告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以110 年度
補字第51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968,730 元,並於同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