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張宇蟬律師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冠勳
邱文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
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張雅琳律師於判決前之民國111年5月5日,即已向本院遞狀解除委任,有民事陳報解除
委任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頁),本院前開判決仍將張雅琳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顯有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