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屹珽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8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萬6,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