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如
傅松華
鍾昭財
徐水銓
徐顯民
徐啓誠
徐文理
徐文曲
徐顯生
呂惠珠
劉坤奇
葉慧玲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健堂
被 告 鄭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鄭珠會
趙韋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錦杏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