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陳勝道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程祥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08地號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808地號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2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於訴狀送達後之111年7月13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將系爭808地號土地及同段807地號二筆土地(下稱系爭807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110年7月2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25,358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查,就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爭807地號土地部分,因系爭807土地之面積為5,102.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是此部分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4,0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2000×5102.04=00000000);就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爭808地號土地部分,以起訴時系爭80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14,120元元(計算式:2000×4407.06=0000000)。另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018,2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3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8,318元,尚應補繳91,05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