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祥企業有限公司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即 原 告 陳勝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18,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9,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