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宏林
訴訟
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8 月2 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 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1 月4 日(110 )陸仕字第001 號函,且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
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5 月23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
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
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17072-8 │1 │1000│ │
├──┼──────────┼───────┼──┼──┼──┤
│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