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正明即鍾瑞枝之
繼承人
訴訟
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萬巒分駐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及陸仕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 日陸仕字第21號函,且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0 年1 月
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
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4 月22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
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
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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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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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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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 │1 │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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