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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正明即鍾瑞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萬巒分駐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及陸仕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 日陸仕字第21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1 月 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 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4 月22日屆滿,仍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 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 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1 │1000│ │ ├──┼──────────┼───────┼──┼──┼──┤ │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 │1 │21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