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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宗慶 訴訟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110 年1 月6 日(110 )陸仕字第002 號函,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 2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 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5 月23日屆滿,仍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 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27 │27000 │ │ │ │ │92ND0000000 │ │ │ │ ├──┼──────────┼───────┼──┼───┼──┤ │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 │1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