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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 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10 年6 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 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即110 年10月4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 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顥霖營造有限│中國信託商業│108 年3月20日 │17,300 元 │EW0000000 │國立聯│ │ │公司廖信和 │銀行屏東分行│ │ │ │合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