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信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
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10 年6 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
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
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即110 年10月4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
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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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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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顥霖營造有限│中國信託商業│108 年3月20日 │17,300 元 │EW0000000 │國立聯│
│ │公司廖信和 │銀行屏東分行│ │ │ │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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