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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6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6 月22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0月5 日),具狀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2│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3│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4│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5│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6│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