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尚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
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
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6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6 月22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
期日陳述明確,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
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0月5 日),具狀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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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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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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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3│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4│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
│0005│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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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000-0│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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